協會簡介 ABOUT US

台灣麵包花與紙黏土推展協會

TAIWAN PAN PAPER CLAY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簡  介

 

       本協會於19939月,由一群熱愛藝術及黏土捏塑的文創者,向內政部提案,經內政部社會司審核通過,准予成立籌備會;在19945月舉行成立大會,正式成立「中華民國麵包花與紙粘土藝品推展協會」。為因應時代潮流,在20151月,會員大會提案更名,與會會員代表同意,再經內政部社會司審核通過,更名為「社團法人 台灣麵包花與紙黏土推展協會」。協會成立宗旨除了麵包花與紙黏土...等相關藝術之推廣,期盼可培育更多專業技藝創作者,讓美的事物置入生活中,讓社會間充滿祥和之氣。

  協會成立至今,海內外同好不斷加入,會員人數已逾數千人;協會自1996年起,更深耕兒童發展,設計兒童捏塑課程,讓兒童透過在揉捏之間,認識色彩及造型,再再提升兒童的觀察能力及手眼協調,同時將藝術融入成長生活,更鼓勵家長能藉著共同創作,更深入加強親子間的溝通與互動,使家庭間有共通的話題討論與分享。

  協會全體理監事為加強會員服務,自己不斷研究學習、創新技藝,從創會的麵包花、紙黏土、捏塑課程原有的素材技法基礎,逐漸加入更多美的元素如麵包花傢飾、彩繪、黏土拼貼、甜品、公仔、麵包花多肉小品等課程,每年還會不定期在國內各地舉辦研習、展覽活動,藉此打開視野,讓各種藝術創作深入地方。另為了讓會員能交流捏塑藝術專業心得,並同步接軌日本最新流行工藝資訊,於4月份會號招手作同好參加日本工藝展,實地探訪日本民俗風情開拓視野,增添創作靈感。

  協會為提升捏塑技藝層次與品質,每年定期舉辦「黏土捏塑設計技能定考試」,除了專業技術要求外,更須上台闡述創作理念,以祈讓有志從事黏土捏塑設計的講師,對日後團體班接課、台上授課都能有其極大的幫助,這也是協會堅持仍須保留,確保專業定之因。

    協會發展至今20餘年,由舊式的技法演變得更精緻,無論是食物或者花藝都能做出更高的仿真度,加入更多素材技法結合,我們不用羨慕歐美家家戶戶彩繪美化住家,也可從多元化美學呈現在日常生活用品,找尋D.I.Y 的樂活人生,同時協會希望黏土不僅僅是擺飾,更能實現藝術生活化的期待,更與政府提倡的資源再利用呼應,將生活中隨處可見的物品美化再生,也可為環保盡一份心,擁有藝術的一技之長, 無非是替「資源再利用」做出最佳的詮釋,也結合時下以療癒為趨勢的主軸,以祈在推廣手作人精神的同時,能夠讓更多人愛上黏土藝術的終身學習!


 協會會址:406 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6693樓之2

 電話:(042241 - 1234(代表號)、2241-2525

 傳真:(042241 - 0077

 劃撥帳戶:18380222

 E - MaIlpapcada.clayart @gmail.com

 協會官網:http://www.clayart.org.tw

台灣麵包花與紙黏土推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麵包花與紙黏土推展協會(以下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研究及推廣麵包花與紙黏土藝品之藝術文化,並促進康樂祥和的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及推廣麵包花與紙黏土之技術。

二、舉辦各種有關麵包花與紙黏土藝品之研究、會員聯誼等有關活動。

三、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1)、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

(3)、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4)、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所有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5)、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俟年滿二十歲時,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6)、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款: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行使秘書長同意權。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由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2)團體會員三萬元。

(3)預備會員一千元。

(4)學生會員三千元。

(上列各會員入會費均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2)團體會員一萬元。

(3)預備會員五百元。

(4)學生會員一千元

(上列各會員常年會費於每年元月底以前繳納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訂定之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北(83)內社字第831397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十四條內政部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台內社字第0990064568號函准予備查。

一00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6)款、第十二條、第三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內政部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1000101188號函准予備查。

104年1月18日第十一屆第會員大會修正章程第1條更名為"台灣麵包花與紙黏土推展協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32條一節,同意備查,茲換發台內團字第1040019296號立案證書。

104年5月7日於法院更改為社團法人。

1. 凡年滿十八歲,對各項黏土捏塑、彩繪藝術等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2. 會員於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一份,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入會者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並繳交入會金新台幣叁仟元與年費壹仟元(初入會者年費以入會月份計算)。

                                                        新入會年費對照表

1

2

3

4

5

6

1000

1000

1000

900

800

700

7

8

9

10

11

12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3. 第二年起會員得於前一年度12月份起繳交下一年度年費(劃撥單夾帶於會刊內),如未依規定繳交年費即喪失行使會員權利,為避免影響會員權益,如未收到繳費通知之會員,請自行前往郵局劃撥年費。

4. 入會後贈送年度紀念品乙份(依每年限額發放)發完為止(須按年度繳交年費)

5. 協會於每年舉辦各地區研習活動,有效會員可優惠參加。

6. 以協會名義作交流之展覽、研習活動會員享有優先參加之權利。

7. 有關協會各項課程之疑難問題,可至全省合格講師教室或洽協會獲得解答。

8. 協會可提供會員各項諮詢協助,例如:展覽、研習…等。

9. 可參加協會舉辦之檢定考試,並於合格後憑協會所發給之合格證明申請證書(證書申請費用請另洽詢推薦講師或協會)。

  

   ◎郵政劃撥帳號:18380222

   ◎戶名:台灣麵包花與紙黏土推展協會